新店簡易庭民事-STEV,105,店小,330,201605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店小字第330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黃世華
被 告 周信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05 年6 月30日下午2 時35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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