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民事-STEV,105,店小,342,2016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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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店小字第342號
原 告 邱湘貴
被 告 翁永泓
翁王素蓮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翁永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12月6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民事行政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查本件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因就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爭點及其他有利於訴訟終結等事項,尚有應行釐清之處,應再開辯論程序,爰諭知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洪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竣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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