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民事-STEV,105,店小,381,201608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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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店小字第381號
原 告 荷蘭商天遞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澂涓
訴訟代理人 曹廸偉
被 告 今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豫中
訴訟代理人 許鈞閔
紀復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7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貳仟伍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一○五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但被告以新臺幣伍萬貳仟伍佰貳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4 年1 月間委託原告代為運送於104 年1 月14日至17日在德國法蘭克福參與Frankfurt Heimtextil國際紡織品展之產品海報(下稱系爭海報)、展覽樣品(下稱系爭樣品),且原告業已運送無誤,惟被告應給付之運送費用新臺幣(下同)52,526元,迭經原告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

為此,爰依兩造間運送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52,526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原告固有支出上開運送費用,然原告於105 年6 月4 日民事準備書狀第2 頁第1 、2 行已自承兩造有約定系爭海報寄送期限為104 年1 月13日,被告遲延一天將系爭海報送達,致被告在最重要參展之第一天無法正常運作,原告應賠償被告一天所需展覽費用2,215.4 歐元(計算式:【4 天場地租金5,834.25歐元+4 天員工住宿費3,027.38歐元=8,861.63歐元】÷4 =2,215.4 歐元)。

另因原告未於兩造約定之104年1 月17日將上開參展物品運回,致被告於104 年1 月17日至20日間額外支出倉租費用78.76 歐元。

是被告以上開損失即2,294 歐元(計算式:2,215.4 歐元+78.76 歐元=2,294 歐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主張抵銷等語,資為抗辯。

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理由:㈠經查,原告主張被告委託原告運送系爭海報及系爭樣品至德國法蘭克福參展,並於參展結束後將該等貨物運回臺灣,上開運送費用共計為52,526元等情,業據原告提出統一發票、提單、報關資料及展貨委任書在卷可稽,復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

㈡至被告雖以前詞置辯,並以電子郵件、參展租金費用單據、參展裝潢費用單據、倉儲費用單據等件以為證明(本院店小卷第32至43頁參照)。

然就該等電子郵件內容以觀,其中有關原告運送系爭海報至德國遲延一日,及遲延收取貨物之損害,均為原告單方製作,係催促被告針對運費一事提出解決方案之陳述,但被告並未承認該等損害存在,自不足以該等電子郵件證明上開損害確屬存在。

又觀諸參展租金費用單據、參展裝潢費用單據,至多僅能證明被告參展期間租金及裝潢費用之情形,尚難執此遽認原告遲延一日送達系爭海報,被告即受有該等費用平均一日之損害。

再者,參之倉儲費用單據,其上所載「Event :Heimtextil 2015 14.01.2015-17.01.2015 」等內容,與被告所指支出倉儲費用之期間不符,此外遍觀該倉儲單據之內容,亦未記載倉儲期間為何,自難憑此為有利被告之認定。

是以被告所舉各項證據,均無法證明被告因其所主張之事由受有損害。

從而,被告主張以上開損失即2,294 歐元主張抵銷乙節,洵非有據,尚非可採。

㈢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

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

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 %,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定有明文。

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運費52,526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105 年1 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為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經審酌後於本件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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