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民事-STEV,105,店小,543,201611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店小字第543號
原 告 劉峻位
訴訟代理人 張詩政
被 告 謝銀花
訴訟代理人 郭玉瑾律師
複代理人 郭玉健律師
上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陳杰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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