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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5年度店小字第782號
原 告 徐麗振
被 告 萊茵皇家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曉珍
訴訟代理人 王祥先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6年4月25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原告方面:
一、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3,969元。
二、陳述:
㈠原告於民國105年7月2日17時06分許開車離開新店萊茵皇家社區地下停車場時,遭突然落下的鐵捲門毀損車輛。
萊茵皇家社區在鐵捲門裡外距離約240公分處設有感應遮斷器,當車輛抵達感應遮斷器位置時,若鐵捲門處於全開狀態,約20秒後鐵捲門才會落下,若鐵捲門處於下降狀態,下降中的鐵捲門會立刻升起至全開位置,約20秒才會落下,以保障人車安全。
但依萊茵皇家社區監視器錄影畫面顯示,當時原告車子在車道行進中直到要爬坡起步出鐵捲門時,鐵捲門都處於全開狀態,表示可安全盡出,當原告車子已經抵達感應遮斷器位置,且前輪已經壓在鐵捲門外面的排水溝上時,鐵捲門稍微落下約20公分,但距離原告車子的車頂仍有約40公分的距離,鐵捲門本應立刻停止落下並上升,但反而在不到一秒的瞬間持續快速落下約30至40公分的距離,以致砸到原告車子的車頂,造成車頂大片刮痕、板金凹凸不平、天線被打斷、天線基座翹起並毀損。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第2項、第3項之規定,被告負有公共及共用部分之清潔、維護、修繕及一般改良,與公寓大廈及其周圍之安全及環境維護事項之職。
由於感應遮斷器未能發生作用立刻命令鐵捲門停止落下,鐵捲門落下速度之快又宛如斷頭台,被告顯然未善盡維護與安全之職,故向被告求償天線基座及拆換工資4,489元、車頂板金及烤漆10,625元、天線1,855元及車子進場維修7天所須代步車費用(1天7,000元),共23,969元。
貳、被告方面:
一、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二、陳述:
㈠原告於105年7月2日17時5分42秒就以搖控器將鐵捲門啟動(附件一.B1圖)至17時5分48秒鐵捲門上升至全開狀態(附件一,B2圖),而原告在17時6分05秒才駛離自有編號49之停車格(附件二,A3圖),足證原告在駛離停車格時,鐵捲門已全開且足足等了原告將近16秒時間。
㈡依本社區所發出之公告(附件四,A4)『如果鐵捲門不是您搖控器發出的訊號開啟的.麻煩您在門前時再發出一次開啟訊號,如果開啟訊號是您發出的,請您在門完全開啟後即刻進出,若在發出開啟訊號後,十秒內沒有完成進出,麻煩您務必再發出一次開啟訊號』,原告不但沒有在開啟訊號後十秒內進出,車子行駛至鐵捲門前也沒有再發出一次開啟訊號,這再再顯示原告未依安全使用原則操作。
一般人使用方式是車開到門口,停車開門,鐵捲門完全開啟,開車出門,20秒時間非常寬裕。
本社區入住已有14年,每天都有上百部汽車和摩托車在進進出出,若鐵捲門感應器故障,為何只有原告有事?因為沒有人會像原告一樣讓鐵捲門全開達16秒才駛離自己的停車格。
㈢本社區車道之紅綠燈感應器及紅外線感應器確實經廠商檢視為正常運作,無故障狀態,事故於車輛將達紅綠燈感應器之後一秒內發生,因為原告車速太快.想趕最後時刻衝出去,才會讓所有的設備來不及在這一秒產生作用因而造成事故。
可見是原告異常使用跟未注意鐵捲門已經開始下降所造成,原告卻歸咎裝設感應器地點等語。
參、兩造不爭執與爭執事項:
一、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原告為萊茵皇家社區之住戶。
㈡原告於105年7月2日17時06分許,開車駛離萊茵皇家社區地下停車場時,車頂天線遭下降的鐵捲門砸斷掉落,造成原告車輛車頂刮痕、板金凹凸不平、天線基座翹起等損壞。
二、兩造爭執事項:
㈠萊茵皇家社區地下室停車場之鐵捲門及感應遮斷器於105年7月2日有無故障損壞?
㈡被告就萊茵皇家社區地下室停車場鐵捲門之維護有無過失?原告所受之損害與被告之維護間有無相當因果關係?
㈢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車輛損害修繕費用23,969元,有無理由?肆、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於105年7月2日17時06分許,開車駛離萊茵皇家社區地下停車場時,車頂天線遭下降的鐵捲門砸斷掉落,造成原告車輛車頂刮痕、板金凹凸不平、天線基座翹起等事實,為被告所不爭執,並據原告提出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為佐(見本院卷第5-11頁),堪信為真正。
二、萊茵皇家社區地下室停車場之鐵捲門及遮斷感應器於105年7月2日並無故障損壞:
㈠鐵捲門感應器的作用是設定後門會自動下降,當門在下降的時候,感應到有車輛要過去時,門就會自動上升,因為鐵捲門有設定自動關門,如果有設定20秒的話,應該來得及,車子會撞到,有可能是設定的20秒時間到,鐵捲門下降,車子開到時擋到紅外線的時候那個門會有零點幾秒的時間才會反彈上升,馬達從正轉到反轉一定需要一點時間,不可能立即就上升;
鐵捲門的感應器沒有故障等情;
業據證人即鐵捲門維修廠商邱灃基於本院證述在卷(見本院卷第142-143頁)。
併參被告提出鐵捲門維修紀錄顯示,鐵捲門於104年8月13日因颱風吹壞維修後,其後未再有維修紀錄,而鐵捲門至今仍正常使用,可徵於105年7月2日事故當天並無故障之情形。
㈡查鐵捲門係透過遮斷器之電子感應,而控制鐵捲門之上升或下降,以為車行安全,惟遮斷器感應車體時,鐵捲門馬達由下降反轉為上升,須有感應之反應時間,為證人邱灃基證述在卷,而依鐵捲門之速度而言,顯不可能瞬間反轉上升,依一般常情,由下降、停止、再反轉上升,1至2秒可認屬正常時間。
且行車至停車場出口,遇鐵捲門下降時,依正常安全方式,均須停車等鐵捲門反轉上升至安全高度後,始行駛通過鐵捲門。
本件依兩造所提出105年7月2日17時5分許,停車場出口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顯示,17時05分48秒時,鐵捲門上升至全開,17時06分05秒時,原告車輛駛離停車格,17時06分11秒時,鐵捲門開始下降,原告車輛進入停車場出口監視畫面,17時06分12秒時,原告車輛自鐵捲門內駛出鐵捲門外,天線碰到鐵捲門折斷,有兩造提出之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可參(見本院卷第5-9、199-203頁),可見原告駕車駛至停車場鐵捲門出口時,鐵捲門已下降,惟原告未停等鐵捲門轉為上升,仍繼續前駛,於1秒內由停車場鐵捲門內駛出鐵捲門外,而致發生車頂天線擦撞鐵捲門,被告辯稱因原告操作不當,致生本事故,可堪採信。
㈢原告車輛與鐵捲門擦撞致受損害,難認與被告之管理維護有相當因果關係;
⒈按損害賠償之債,以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並二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成立要件。故原告所主張
損害賠償之債,如不合於此項成立要件,即難謂有損害賠
償請求權存在(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481號判例要旨參照)。又所謂相當因果關係,係指依經驗法則,綜合行為
當時所存在之一切事實,為客觀之事後審查,認為在一般
情形上,有此環境,有此行為之同一條件,均發生同一之
結果者,則該條件即為發生結果之相當條件,行為與結果
即有相當之因果關係。反之,若在一般情形上,有此同一
條件存在,而依客觀之審查,認為不必皆發生此結果者,
則該條件與結果並不相當,不過為偶然之事實而已,其行
為與結果間即無相當因果關係(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953號判決要旨參照)。
⒉查系爭鐵捲門及感應器於105年7月2日當天並無故障情形,已如前述,此外亦無證據證明被告就停車場鐵捲門即感
應遮斷器之維護有何過失之處,即無證據證明被告就本件
事故有何可歸責之責任原因。且依一般情形,於鐵捲門下
降時,駕駛人通常會停等鐵捲門上升時再行通過,即依客
觀之審查,於鐵捲門下降時,並不當然發生碰撞之情形,
原告駕車進出停車場鐵捲門,未停等鐵捲門上升,仍繼續
行駛通過鐵捲門,致發生碰撞,原告車輛所受之損害與被
告就鐵捲門之管理、維護間實難認有相當因果關係,原告
主張其車輛之損害係因原告過失行為所致並請求被告賠償
損害23,969元,尚屬無據。
三、綜上所述,原告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第2項、第3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原告車輛之修復費用23,969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柒、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於本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捌、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聖筑
計 算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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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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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由原告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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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1,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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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05年7月2日17時5分許鐵捲門監視錄影翻拍照片┌────┬──────────┬─────────┐
│ 時 間 │ 狀 態 │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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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42│鐵捲門啟動 │本院卷第196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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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48│鐵捲門全開 │本院卷第197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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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05│原告車輛自停車格駛出│本院卷第199頁 │
├────┼──────────┼─────────┤
│17:06:10│鐵捲門全開,尚未下降│本院卷第200頁 │
├────┼──────────┼─────────┤
│17:06:11│鐵捲門開始下降 │本院卷第5、201頁 │
│ │原告車輛進入畫面 │ │
├────┼──────────┼─────────┤
│17:06:12│原告車輛駛出鐵捲門外│本院卷第6-8、203頁│
│ │,天線遭鐵捲門折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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