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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店建小字第5號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柯竹華即伍勝室內裝修工程實業社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泥霸工程實業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14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聖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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