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民事-STEV,105,店建簡,8,20171114,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店建簡字第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美麗新天地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鳳玉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黃詠玲即建禾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訂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 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民國106年9月 30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聖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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