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裁定 105年度店簡字第44號
原 告 李右任
訴訟代理人 張繼準律師
被 告 張連進
訴訟代理人 張玉希律師
楊詠誼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05 年9 月20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溫祖明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