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民事-STEV,105,店簡,475,201705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民事裁定 105年度店簡字第475號
原 告 越興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珍
訴訟代理人 黃憲男律師
劉哲民
被 告 中華系統整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德
訴訟代理人 李成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7月11日上午11時25分,在本院行政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查本件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因就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爭點及其他有利於訴訟終結等事項,尚有應行釐清之處,應再開辯論程序,爰諭知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洪翠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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