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店簡字第697號
原 告 孫增發
被 告 鄭忠義
上當事人間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三十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應補正翊揚水電有限公司公司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含記事欄),並提出本件工程款相關之資料(包括但不限合約書、工程施作起迄日、帳務明細)影本。
三、本件認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尚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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