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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店簡字第826號
原 告 彭雨衡
訴訟代理人 楊俊鑫律師
蔣汝芬
被 告 陳彥賓
訴訟代理人 程光儀律師
被 告 徐瑋蓮
訴訟代理人 何信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定民國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下午五時在第一法庭宣判,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五九條規定,變更宣判日期為民國一○六年十月五日下午五時在第一法庭宣判。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黃聖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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