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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店簡移調字第14號
聲 請 人 邱秀英
代 理 人 林殷佐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芮妗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嗣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調解成立後為訴之追加及變更,惟聲請人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2,78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2,980元及因調解成立應退還之費用15,187元(計算式:22,780元×2/3=15,18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外,尚應補繳4,61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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