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民事-STEV,105,店補,174,201605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店補字第174號
原 告 王華恭
王富貴
王梓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復宏律師
林紹源律師
複 代理人 高靜怡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煜勝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系爭土地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

二、提出拆除訴之聲明第一項後段請求被告於新北市○○區○○段○○○段00地號土地上占地面積500 平方公尺之鐵皮屋之回復原狀之估價費用文件或其他價額證明文書。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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