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民事-STEV,105,店補,288,201605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店補字第288號
原 告 李薛宜
訴訟代理人 鐘育儒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林桂枝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提出系爭土地之價額證明文件(如公告現值、交易價額、鑑定價額或其他價額證明文書),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無從核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向本院補正系爭土地價額之證明,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計徵裁判費及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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