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民事-STEV,105,店補,336,201604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店補字第336號
原 告 三大鋼鋁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淑姿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防部參謀本部資電作戰指揮部間請求確認工程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8,32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21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0 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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