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民事-STEV,105,店補,370,201607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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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店補字第370號
原 告 許能發
被 告 黃雯莉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雯莉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查原告請求返還土地,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其請求返還土地所得受之客觀利益為準。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27,990 元(計算式:所占土地面積996.03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217,958 元/ 平方公尺1/40=5,427,99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4,7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李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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