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民事-STEV,105,店補,447,201605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店補字第447號
原 告 展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進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健鑫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57,262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9,41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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