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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店補字第555號
原 告 登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鼎鏘
上列原告與被告鴻釩金屬建材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2,4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42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0 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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