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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店補字第560號
原 告 吳俐葶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狀所提出本票照片內容,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2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因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欄並未具體載明請求確認之本票債權是否即為所提出前述照片所示本票,故暫定以前述本票內容核計訴訟標的金額,原告並應遵期具狀說明訴之聲明所請求確認之本票債權具體內容為何,若尚有其他請求範圍,則應盡速提出到院,以資憑辦。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7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林麗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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