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民事-STEV,105,店重訴,1,201604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店重訴字第1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被 告 世鈞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鈾鈞
被 告 林綉蓁
上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2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同年3月8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惟原告逾期迄未補繳,有詢問簡答表在卷可佐,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林麗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及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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