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民事-STEV,106,店事聲,21,2017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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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事聲字第21號
聲明異議人 高泉吉
代 理 人 楊久弘律師
視同聲明異
議人 高德三
就債權人張發勝與債務人祭祀公業高佛成間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事件,聲明異議人就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06年1月5日所為駁回其撤銷105年度司促字第6517號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聲請之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

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

法院認第一項之異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

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至第3項定有明文。

本件聲明異議人就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06年1月6日所為駁回撤銷105年度司促字第6517號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聲請之處分,聲明不服提起異議,是本院應依前揭規定,就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上該處分,審究聲明異議人之異議有無理由,合先敘明。

二、原處分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提出之「祭祀公業高佛成第二屆管理人第一次會議議事紀錄」,其中決議欄第一點載以本件債務人祭祀公業高佛成經全體管理人同意選任高清雲為代表人,是以債務人法定代理人欄列高清雲並無違誤,以管理人代表人高清雲之住所地送達,當為合法,無需對全體管理人為之。

本件債務人祭祀公業高佛成設立登記地為臺北市○○街0巷0號1樓,法院送達該址,於法有據。

異議人雖以上開議事紀錄決議欄第二點有「暫時借忠孝東路劉律師事務所辦公」字樣,但並未為事務所變更之登記,自不得以未經登記之事項對抗第三人,無從認定債務人祭祀公業高佛成之事務所有變更而應就新址重新送達。

是以異議人以本件支付命令未經合法送達聲請撤銷確定證明書,依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本件異議意旨略以:債務人祭祀公業高佛成並未登記為法人,原裁定適用祭祀公業條例第22條規定,認定以管理人代表人高清雲之住所地為送達,適用法規顯有違誤。

又適用祭祀公業條例第27條、第29條,認定以祭祀公業法人設立之所在地為送達,適用法規顯亦有違誤。

綜上,系爭支付命令逕向高清雲及債務人祭祀公業高佛成所登記之設立地址為送達,實非合法,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5條第1項規定,系爭支付命令已失其效力,因而請求法院撤銷系爭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等語。

四、按祭祀公業條例於97年7月1日公布施行後,未登記為法人之祭祀公業,具非法人團體性質,於訴訟程序應由其管理人為法定代理人,且管理人是否經合法選任,攸關該祭祀公業法定代理權有無欠缺,法院於此不問其訴訟進行至如何之程度,應依職權調查之(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255號裁判意旨參照)。

又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送達者,應向其全體法定代理人為之。

民事訴訟法第127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另祭祀公業規約應記載:一、祭祀公業之名稱、目的及所在地。

二、派下權之取得及喪失。

三、管理人人數、權限、任期、選任及解任方式。

四、規約之訂定及變更程序。

五、財產管理、處分及設定負擔之方式。

六、解散後財產分配之方式。

祭祀公業條例第15條有所明文。

是有關支付命令對祭祀公業之送達,應以管理人為其法定代理人,且管理人人數、任期等,如祭祀公業有規約者,應依祭祀公業規約定之。

五、查本院105年度司促字第6517號支付命令聲請人係於105年4月19日向本院聲請核發上開支付命令,有支付命令聲請狀上本院收狀戳章附卷可稽,而聲請人所提出債務人法定代理人為高清雲1人之釋明文件,係臺北市文山區公所於100年8月30日就債務人管理人變動之申報備查函及100年9月3日債務人第二屆管理人第一次會議議事錄,有臺北市文山區公所100年8月30日北市文文字第10032143200號函及上開議事錄在卷可據。

惟祭祀公業高佛成第二屆管理人第一次會議固由13位管理人選任管理人高清雲1人為代表人,然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為法律所明文(例如民法第27條第2項規定董事對外代表法人、公司法第85條規定清算人代表公司、公司法第108條規定董事為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第2項規定主任委員對外代表管理委員會,祭祀公業條例第22條規定祭祀公業法人管理人對外代表祭祀公業法人,尤其是有多數代表人時,乃由法律明定得推定或選任其中1人為代表人),或法律規定由章程或規約明定或團體成員自行約定(例如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章程、公司章程、祭祀公業規約),祭祀公業條例就未登記為祭祀公業法人之祭祀公業,既無祭祀公業條例第22條所為管理人有數人者,由管理人互選一人為代表人之規定,自應循祭祀公業規約內容定之。

而債務人即祭祀公業高佛成有無規約,規約內容有無記載管理人人數、權限、任期,祭祀公業高佛成第二屆管理人第一次會議由13位管理人選任高清雲1人為代表人,規約有無明文授權選任,選任代表人任期為何,卷內資料均付之闕如。

更何況聲請人係於105年4月19日聲請對祭祀公業高佛成核發支付命令,而高清雲於100年9月3日經選任為祭祀公業高佛成代表人則距上開會議選任時間已4年有餘,其代表人任期有無屆滿,是否仍為祭祀公業高佛成之法定代理人,對其送達本件支付命令是否合法,亦乏相關資料為佐。

原裁定未先循規約審究以高清雲為債務人祭祀公業高佛成之法定代理人,其法定代理權有無欠缺,逕以上開債務人100年9月3日第二屆管理人第一次會議議事錄為據,認定支付命令送達高清雲1人即屬合法送達,尚有未周。

六、另按祭祀公業法人應設管理人,執行祭祀公業法人事務,管理祭祀公業法人財產,並對外代表祭祀公業法人。

管理人有數人者,其人數應為單數,並由管理人互選一人為代表人;

管理事務之執行,取決於全體管理人過半數之同意;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祭祀公業法人登記,應備置法人登記簿,並記載下列事項:一、祭祀公業法人設立之目的、名稱、所在地;

祭祀公業法人登記後,有應登記之事項而不登記,或已登記之事項有變更而不為變更之登記者,不得以其事項對抗第三人,祭祀公業條例第22條、第27條第1項、第29條固有明文。

然上開規定係針對祭祀公業法人之規範,且祭祀公業條例並未明文上開規定為未登記為祭祀公業法人之祭祀公業所準用,而本件債務人祭祀公業高佛成既未登記為祭祀公業法人,原裁定逕以上開祭祀公業法人規範條文為據,且未說明其適用理由,即據此認定本件支付命令對高清雲1人送達為合法,而駁回聲明異議人之聲請,其認定理由亦尚有未周。

七、此外,原裁定聲請人高泉吉、高德三係以祭祀公業高佛成管理人即代表人身分為撤銷105年度司促字第6517號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之聲請(見本院105年度司促字第6517號支付命令卷第35頁),則高清雲是否仍為祭祀公業高佛成之法定代理人,聲請人高泉吉、高德三得否以祭祀公業高佛成管理人即法定代理人身分為本件聲請,亦有待查明,原裁定未敘明理由逕將聲請人身分變更為個人,亦有未當。

是本院非訟中心司法事務官以上開理由裁定駁回異議人撤銷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之聲請,揆諸上述規定及說明,自有違誤。

異議意旨指摘原處分不當,請求廢棄,為有理由,至高德三聲請遭駁回部分雖未聲明異議,惟其就本件聲請有合一確定之必要,應視同異議人,一併廢棄發回。

爰由本院廢棄原裁定,發回本院非訟中心由司法事務官另為適當之處分,以符法制。

八、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杰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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