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事聲字第45號
抗 告 人 林震鴻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預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聲明
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4月11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
再抗告,查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蔡寶樺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聖筑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