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民事-STEV,106,店勞簡,1,20180316,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勞簡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昆慶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宗龍
訴訟代理人 陳瀅棻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莊永川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2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1,15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陳杰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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