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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勞簡字第5號
原 告 楊采庭
汪國雄
被 告 呂錦煌
上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民國106 年8 月15日下午2 時25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應補正106 年6 月16日言詞辯論之擴張聲明狀及其繕本,另敘明本件請求之對象是否為被告呂錦煌,亦或「鈦提有限公司」,若為後者,請一併提出被告公司最新資料【含公司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含記事欄)】等件之影本。
三、本件認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7 日
書 記 官 陳尚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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