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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司調字第131號
聲 請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世杰、楊世英、楊世浩、楊鄧秀里、安信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間代位請求終止信託等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終止信託,其訴訟標的為終止權,性質上為形成權,不能為調解之標的,依上開說明,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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