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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司調字第133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周進興、葉信得間聲請塗銷不動產抵押權登記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周進興欠款未還,因未明瞭系爭不動產抵押權是否存在或剩餘金額,故提出本件調解聲請等語。
經查,抵押權是否存在,乃相對人間抵押債務已否清償問題,與聲請人尚屬無涉,況聲請人對相對人即抵押權人葉信得並無任何請求權存在,該抵押權人是否行使抵押權,或抵押權已否清償,有無虛偽債權存在等,均應另循其他法定程序以謀解決,依其性質顯無調解之必要,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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