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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司調字第202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明珠、謝文雄間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其訴訟標的為撤銷權,性質上為形成權,不能為調解之標的,依上開說明,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1 日
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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