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小字第2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施世宏
被 告 陳宥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6月6日上午11時15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應補正㈠提出借款契約書正本。㈡提出106年3月8日陳報狀附表所載車輛拍賣資料、訴訟費用、停車費、拍賣服務費等項證明。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黃聖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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