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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小字第207號
原 告 陳黃均
被 告 潘鵬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6月27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行政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查本件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因就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爭點及其他有利於訴訟終結等事項,尚有應行釐清之處,應再開辯論程序,爰諭知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洪翠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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