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6年度店小字第333號
原 告 美之城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春清
訴訟代理人 米漢民
被 告 劉曼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於同年月26日下午5時在本院新店簡易庭行政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洪翠芬
書記官 陳柏志
通 譯 陳彥潔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一○五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陸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書記官
法 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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