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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小字第512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响平間請求清償現金卡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呂响平已於民國101 年6月2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可稽,原告於106 年5月3日對無當事人能力之呂响平提起訴訟,顯不合法,且其情形不能補正,依上開規定,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聖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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