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民事-STEV,106,店小,644,2017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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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店小字第644號
原 告 徐台莉
被 告 魏黎傑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8 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事,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方面㈠原告起訴主張:⒈按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同條第2項前段規定:「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

同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次按,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第1項第2款規定:「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同法第9條第1項規定:「對他人為性騷擾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同條第2項前段規定:「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⒉被告與原告住同一社區,於民國104 年3 月18日在社區車庫認識,被告雖明知原告已婚,卻連續以撥打電話及傳送簡訊之方式邀約原告吃飯或出遊等。

後因原告多次拒接被告來電,被告竟於104 年3 月20日起以其所有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傳送如下之訊息,例如:「最近忙什麼?我剛回來,經過,暗暗的,好像妳還沒回來,一個人孤伶,感覺怪可憐,這兩天,是天氣燥熱,心情也變化了,不想談專利或上帝了,只想找人聊天,其實前前晚,跟妳談得蠻愉快,偷看妳,一點都不像40了,還很清秀,哈…」等語予原告,原告不勝其擾,遂於104 年3 月25日以手機簡訊警告被告停止前開騷擾之行為,否則將提告。

然被告不予理會,仍於同4 月24日、4 月25日及5 月27日再度傳送具性騷擾字眼如「剛剛從新竹回來,看到穿睡衣的應該是妳吧,想跟妳說謝謝,這兩個月在三民閱覽室想見妳卻沒看到妳…」、「以前為了觀察妳這陌生客,裝作要接近你,其實鄰居都覺得你很可疑,早注意妳很久了,我調查局的朋友已在查妳的身分,不信妳試試。

夜歸人!?從大陸潛來台灣,是否夫妻,還是什麼身分?本是好意規勸,勿輕舉妄動,最好趕緊離開,有關單位已將妳電話列入通聯偵查,建議先把我身分了解清楚吧﹗你們窩藏在這意圖不明,正待警方處理」、「來告,現在一起到派出所見,我會去請你屋主出面,總是偷偷摸摸的從後門進,奇怪呀﹗」等簡訊予原告,足證被告以歧視、貶詆、侮辱之言行侵害原告的人格權及名譽,上開事實有原告手機簡訊照片可稽,並可調閱被告前開行動電話門號通聯紀錄以明。

⒊被告於同年5 月28日傍晚穿著雨衣騎摩托車來原告的後門拍照,原告在後廚房聽見拍照聲,出後門追問被告,被告否認拍照,只說︰「妳要想清楚」後離開。

另原告於同年5 月29日半夜,聽見後門傳出金屬碰撞聲,前往查看後卻無人在場,請求調閱監視器畫面後,始知監視器為故障而無監視器畫面,因原告獨自一人居住,故於恐懼驚嚇之下只好搬家。

⒋被告連續騷擾原告3 個月之久,且在被告遭原告拒絕後,仍然繼續發送邀約原告吃飯、聊天、開車兜風或看到原告穿睡衣、去圖書館等內容之簡訊予原告,已造成原告心生畏懼、感受敵意和受冒犯之情境,並影響原告日常生活之進行,被告所為已符合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第1項第1款、第2款之性騷擾要件。

另被告之行為業經社會局調查,認定被告對原告性騷擾事件成立,爰依性騷擾防治法第20條暨新北市政府處理違反性騷擾防治法事件裁罰基準,裁處被告新臺幣(下同)10,000元罰鍰,有新北市政府性騷擾防治委員會第0000000000號再申訴案決議書及新北府社區字第105124683 號函可稽。

爰依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9條第2項前段,及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100,000 元。

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00,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㈡願供擔保請准予假執行之宣告。

㈡對被告答辯所為之陳述:新北市政府性騷擾防治委員會第0000000000號再申訴案決議書內所載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係社會局誤植,應更正為0000000000號。

二、被告則以:㈠被告係因準備博士班及專利師考試,就近前往三民閱覽室進修,並非如原告所言在該處等待原告。

㈡被告於104 年5 月21日至同年6 月10日於新北市政府動物保護處進行動物夜間救援,工作時間為下午4 點至清晨12點,有廣力企業上下班電腦刷卡紀錄及值勤簽到退紀錄佐證,被告於清晨1 點下班返回住處時數次撞見原告在地下車庫游蕩,始起疑並告知本里翁里長,里長亦表示有住戶反應,懷疑原告是否有精神問題等。

同年5 月27日清晨1 點原告返回住處時,見原告衣著單薄出現在住戶地下車庫,被告始發簡訊表示關切,此為人之常情。

㈢被告乃出於憐憫心,曾於碰面時告知原告,非本社區住戶勿在深夜於車庫活動,亦發出簡訊提醒,相關單位會注意其活動,希望原告離開此社區。

㈣被告之行動電話門號為0000000000號及0000000000號,其中原告提出0000000000號所傳之簡訊,確實係被告所為,但內容多是節錄對被告不利之內容,且新北市政府性騷擾防治委員會第0000000000號再申訴案決議書內所載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非被告所有,足見原告所言不實,被告並無騷擾之意等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㈠按性騷擾防治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者,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第2款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對於其曾傳送如原告所稱之簡訊內容予原告乙情並不爭執,惟表示該簡訊內容為節錄,原告僅節錄對其不利之部分,且其並無騷擾之意云云。

然被告自承其有兩支行動電話,一支門號係0000000000號,係從8 、90年間使用至今,其只有使用該支行動電話傳簡訊予原告(參見本院卷第138 頁正反面)。

另本院就原告所提其內攝有被告所傳簡訊之光碟,其勘驗結果如下(參見本院卷第151 頁至第152 頁):⒈00000000 00:28魏─徐(影片0645 ,nokia藍色黑白機,1:39 秒)最近忙什麼?我剛回來,經過,暗暗的,好像妳還沒回來,一個人孤伶,感覺怪可憐。

這兩天,是天氣燥熱,心情也變化了,不想談專利或上帝了,只想找人聊天,其實前前晚,跟妳談得蠻愉快,偷看妳,一點都不像40了,還很清秀,哈…。

⒉00000000 00:02魏─徐(影片0645,nokia 藍色黑白機,1:39 秒)聯絡不上妳,妳不會是怕我口妳吧! 喜歡人是沒來由的,對嗎?不要怕,我很理性,不會強人所難。

而且我女兒已經搬回來住了,原要200 元買的另一部腳踏車在淋雨,怪可惜,我想送修拿到蘆洲,假日偶而騎往淡水,預估還要換內胎及整理,花一筆錢,妳若能給我坐墊,感激不盡。

其實有空找我,可以一起吃飯,聽你聊聊,開車載妳兜風,都是成年人了,人生在是把握當下,我想上帝有愛,也不會不同意的…還有我以報博士班,四月底考試,更不會煩妳,考試後再去找個工作,順便準備專利師考試,人生自己安排,充實就好。

⒊00000000 00:48:56 魏─徐(影片0645,nokia 藍色黑白機/,1:39秒)了解,明天游完泳12點前回來,TKS 。

⒋00000000 00︰01魏─徐(影片0646,nokia N82 ,N78 黑色,1:16秒)hello 很久不見,回哪了?順利嗎?⒌00000000 00︰06魏─徐影片2018 nokia ,2610 咖啡色,31秒)考完試了,美之城Jack Wei⒍00000000 00:09魏─徐(影片0646, nokia N82 ,N78 黑色,1:16秒)剛剛從新竹回來,看到穿睡衣的應該是妳吧,想跟妳說謝謝,這兩個月在三民閱覽室想見妳卻沒看到妳,但一直k 書報考,放榜了,僥倖考取台大科管博士班了,目前正準備八月中專利師考試,碰到妳真是好運,可能是上帝也在幫我吧!如能有機會請妳吃飯再多聊,希望也能再為我帶來更多的幸運。

⒎00000000 00︰54魏─徐影片0646 nokia,N82 ,N78 黑色,1:16秒)以前為了觀察妳這陌生客,裝作要接近你,其實鄰居都覺得你很可疑,早注意妳很久了,我調查局的朋友已在查妳的身分,不信妳試試。

夜歸人﹗?從大陸潛來台灣,是否夫妻,還是什麼身分?本是好意規勸,勿輕舉妄動,最好趕緊離開,有關單位已將妳電話列入通聯偵查,建議先把我身分了解清楚吧﹗你們窩藏在這意圖不明,正待警方處理。

⒏00000000 00︰17魏─徐影(片0646,nokia N82 ,N78 黑色,1:16秒)來告,現在一起到派出所見,我會去請你屋主出面,總是偷偷摸摸的從後門進,奇怪呀﹗也把妳所謂的老公找來,一網打盡,幾段不明確的簡訊就當作證據,我是學法的,笑死了,反正已報備了,不急﹗等著吧,在台灣好好待﹗細繹上開簡訊照片可知,上開簡訊確係被告以其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傳送至原告所有之手機門號,其前階段簡訊內容或為邀約原告一同聊天,或為邀約原告一同外出吃飯或兜風,而其內容關於「偷看妳,一點都不像40了,還很清秀」、「聯絡不上妳,妳不會是怕我口妳吧! 喜歡人是沒來由的,對嗎?不要怕,我很理性,不會強人所難」、「其實有空找我,可以一起吃飯,聽你聊聊,開車載妳兜風,都是成年人了,人生在是把握當下,我想上帝有愛,也不會不同意的」、「穿睡衣的應該是妳吧,想跟妳說謝謝,這兩個月在三民閱覽室想見妳卻沒看到妳」、「碰到妳真是好運,可能是上帝也在幫我吧!如能有機會請妳吃飯再多聊,希望也能再為我帶來更多的幸運。」

部分,若係雙方均對對方有好感抑或雙方曾有外出約會多次之情況下,傳送上開簡訊或有其緣由,且對方多會將此傳送簡訊行為當作追求之方式。

然本件均係被告單方傳送簡訊,且其內容對於並無交往意願之原告而言,恐有其生活遭他人窺視、監督或騷擾之感,實已違反原告之意願,而有損原告之人格尊嚴,造成使原告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

至被告後階段所傳送之簡訊內容則語帶挑釁及恐嚇,雖未以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財產及安全之方式為之,然卻會使他人接收該等簡訊時心生畏佈,故被告上開行為實已達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第2款所稱之性騷擾。

㈡本件被告之行為乃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第2款所稱之性騷擾除經本院認定如前外,新北市政府性騷擾防治委員會亦同此認定,此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之新北市政府106 年7 月20日北市府社區字第1061365997號函暨所附性騷擾事件一案相關資料在卷可查(參見本院卷第69頁至第133 頁反面)。

至被告雖以其主張上並無騷擾之意置辯。

然依上開規定可知,性騷擾之主觀構成要件,係以行為人之行為,是否違反被害人之意願為斷,故不論被告是否係故意傳送簡訊予原告抑或其傳送該等簡訊時主觀上是否有騷擾之意,只要其行為違反原告之意願,即屬符合性騷擾行為之主觀構成要件。

㈢次按對他人為性騷擾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性騷擾防治法第9條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份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臺上字第223 號判例意旨參照)。

查被告於104 年3 月至5 月間多次傳送簡訊予原告,向原告表達上開言論,已構成性騷擾行為,業如上述,原告就此心生畏怖、感受到敵意及被冒犯,自受有精神上之痛苦,則原告依上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精神慰撫金,即屬有據。

本院審酌原告為大學畢業,之前為電子業,現為家管,現與先生同住,名下有一台汽車;

被告目前讀博士班,資管所畢業,先前從事公職,退休後有月退休金,現與太太同住,擁有多筆不動產及投資(均詳本院卷第138 頁反面及卷附本院依職權調閱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佐以被告所為性騷擾行為之程度,及對原告身心造成之影響等一切情狀,認原告得請求之精神慰撫金以60,000元為適當,逾此範圍之請求,尚屬無據,不應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本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請求被告給付6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5 年6 月12日(106 年6 月1 日寄存送達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頂城派出所,參見本院卷第33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其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條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依職權為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金額為裁判費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0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尚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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