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小字第937號
原 告 楊曼芬
被 告 就是貓工作坊
法定代理人 陳玫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民國107年4月20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認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尚鈺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