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簡字第119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劉承穎
黃昱撰
蔡興諺
被 告 邱淑芬
訴訟代理人 王奕帆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4月26日下午2時28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應補正請求利息207,309元之計算方式。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聖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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