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簡字第1327號
原 告 中華成長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天送
訴訟代理人 史文孝
黃恩佑
被 告 維中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育池
被 告 莊添丁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薪資債權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之當事人欄所載「中華成長四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應更正為「中華成長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上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陳杰正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馮姿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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