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民事-STEV,106,店簡,1349,201807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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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簡字第1349號
上 訴 人 林茂榮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玉間請求確認時效取得地上權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6 月1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6,23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尚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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