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民事-STEV,106,店簡,24,201702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簡字第24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廖世驊
被 告 廖麗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3月24日下午15時0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查本件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因就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爭點及其他有利於訴訟終結等事項,尚有應行釐清之處,應再開辯論程序,爰諭知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洪翠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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