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民事-STEV,106,店簡,28,2017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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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簡字第2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文彬等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就下列事項應予補正。
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提出於法院為之;
又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及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原告起訴狀僅記載被告高文彬、高**、高**、高**及高**,惟未陳明被告高**、高**、高**及高**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居所,難以特定本件被告,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被告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及戶籍謄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此部分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洪翠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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