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民事-STEV,106,店簡,288,2018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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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簡字第288號
原 告 人生安然雲端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勛元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紀榮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五日內具狀補正起訴狀訴之聲明第一、二、三項明確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其訴訟標的、原因事實,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起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

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其起訴狀訴之聲明記載「一、請求確認北院隆105司執丑字第71653號債務人:人生安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債權不存在。

二、請求確認北院隆105司執丑字第00000號債務人:安然國際科技有限公司債權不存在。

三、請求確認北院隆105司執丑字第71653號債務人:陳勛元債權不存在。」

,惟查,本院105年度司執字第71653號給付租金強制執行事件之債務人為陳勛元1人,原告上開聲明請求確認債務人人生安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安然國際科技有限公司、陳勛元等之債權不存在,究係請求確認何債權人對何債務人之何債權不存在?尚有不明。

又依起訴狀事實理由欄之記載,乃係就債權人張紀榮與債務人陳勛元間給付租金強制執行事件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惟並無如聲明請求確認之訴之原因事實及訴訟標的之記載。

本件原告起訴之程式顯有欠缺,因該等欠缺可以補正,爰定期間命原告補正之,如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黃聖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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