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民事-STEV,106,店簡,773,201803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簡字第773號
原 告 胡祥球
被 告 童信忠
訴訟代理人 曾萬華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黃聖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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