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民事-STEV,106,店簡,814,201803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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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簡字第81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玉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盟時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2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2,508元(如附表計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935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1,248元,尚應補繳6,68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6,687元,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依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黃聖筑
附表:申報地價25,600元×占用面積23.56平方公尺(6.63+16.93=23.56)×年息8%×10年=482,50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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