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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簡聲字第11號
聲 請 人 高榕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木標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聲請人聲請交
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04年度店簡字第964號請求履行協議事件之法庭錄音光碟,惟上開履行協議事件於民國104年12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於104年12月24日判決,於105年2月5日確定,已經本院依職權查閱屬實,聲請人遲至106年5月4日始聲請交付該事件之法庭錄音光碟,顯已逾6個月,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黃聖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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