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簡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郭添財
代 理 人 郭新章
相 對 人 陳查某
上列當事人間因拆屋還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仟陸佰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並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經本院105 年度店簡字第10號判決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尚鈺
計 算 書
┌───────┬──────┬─────────┐
│項目 │金額(新台幣)│備註 │
├───────┼──────┼─────────┤
│第一審裁判費 │ 1,000元│ │
├───────┼──────┼─────────┤
│複丈費及建物測│ 5,600元│4,800元+800元= │
│量費 │ │5,600元 │
│ │ │ │
│ │ │ │
│ │ │ │
├───────┼──────┼─────────┤
│總 計 │ 6,600元│ │
├───────┴──────┴─────────┤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6,600元。 │
│(計算式:1,000元+5,600元=6,600元)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