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補字第177號
原 告 劉勝雄
被 告 劉新泰
劉新鑨
劉伯嘉
劉川榮
劉福榮
劉健原
劉裕國
劉健和
劉高雪子
劉琇瑩
劉智祥
劉智祺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新泰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360,980 元【計算式:(468.84平方公尺×107,000 元/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720/4320=8,360,98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83,86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0 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尚鈺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