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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補字第411號
原 告 林秋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孟玲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0,283元(計算方法如附表),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補繳裁判費及其餘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黃聖筑
附表: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計算方式:(元以下四捨五入)
一、原告請求分割新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下稱25-1地號)土地,惟未提出系爭25-1地號土地之交易價額,參依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查詢新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下稱25-1地號)附近之同段211-240地號(下稱211地號)之交易價額為每平方公尺1,028元。
二、25-1 地號土地公告現值為990元(元/㎡),211地號土地公告現值為990(元/㎡),依二者比例計算,25-1地號每平方公尺市價之交易價額約1,028元。
三、25-1地號全部總價額約為1,028元×8,041㎡=8,266,148元。
四、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為1,418,180元(8,266,148元×206/10,000=170,28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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