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民事-STEV,106,店補,456,201705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補字第456號
原 告 葉子葳
訴訟代理人 張立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強尼國際工廠有限公司間請求車輛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提出系爭ABB-0680號車輛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證明,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無從核定,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補正系爭車輛交易價額證明文件,並按上開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計徵裁判費及繳納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陳杰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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