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民事-STEV,106,店補,49,201701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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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補字第49號
原 告 楊世名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等間請求國家賠
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8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杰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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