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民事-STEV,106,店補,847,2017110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補字第847號
原 告 陳志昇
陳呂阿雪
陳慶全
陳淑嵐
陳淑君
劉怡珍
林維貞
前列七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秀香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0月23日所為之民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中理由欄第十八行,關於「被告楊青霖」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高茂弘」。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尚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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