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民事-STEV,106,店補,850,201709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補字第850號
原 告 明暘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國俊
訴訟代理人 謝霈淳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盧智賢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9,58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02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聖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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