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民事-STEV,106,店補,853,201709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補字第853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蕭子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俊豪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3,3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張文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梁華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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